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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务过失与拒发工资没有必然的关系 2008-11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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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小张与2008年3月进入某商贸企业工作,工作地点在某商厦专柜负责销售某品牌箱包。该专柜一共有5个销售员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。合同中约定,如果在工作期间物品遗失,由当班的销售员按照零售价赔偿,如果无法查出物品在什么时候遗失的,那么就按照专柜销售员人数平均分摊赔偿的金额。由于该公司是每月月底进行盘点,查出在小张当班的月份少了4个品牌包。于是公司将小张等4人的全部工资扣除,拒发小张8月份的工资。于是小张不服,向企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进行申诉。

申诉请求:1、要求单位立即支付8月份的工资2601元;

理由很简单:就是单位没有发放自己8月份的工资;

单位辩称:对于小张8月份的工资2601元没有任何异议。关键是小张在职期间物品遗失,现在工资是扣除物品遗失的赔偿,因此没有支付小张的工资。

经过庭审调查和质证:小张认可在职期间确实是有4个物品遗失,但是小张认为8月份有5个销售人员当班,不应该按照4个人平分,在庭审过程中小张拿出当班期间的每个销售人员的当班记录,上面确实有5个销售在8月份当班。最后经过法庭调解,最终单位支付小张500元人民币,放弃其他请求。

在本案例中,单位以小张存在过失扣除工资明显不合法。同时以双方约定的这种将责任全部分摊在销售身上也是不合理的。因为作为劳动者是受用人单位管理的,不是一种承包关系,单位应该负有监管的责任。同时员工工作也是一种求的生存的权利。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,如果企业赢利也不可能将员工的付出与薪水成正比的。而且职务过失的赔偿一般都是由法院或者仲裁进行裁量,企业的这种不合理的约定很有可能被自由裁量的权威机构认定无效。

类别:公司战略 |   浏览数(2956) |  评论(0) |  收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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